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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9月14日7時15分左右,蘇州市軌道交通S1線工程S1-TS-08標段黑龍江路站建設項目,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原因
事故樁機多處連接螺栓孔有加工擴孔痕跡,兩側框架拼合連接螺栓等的強度不能滿足樁機使用要求,出現剪切破壞的情況,底架等部件被破壞。鋼走管表面有砼殘渣,造成移動不順滑,引起晃動。徐某違規操作移動樁機,導致樁機大幅度晃動后對樁機底部連接螺栓造成破壞,導致樁機傾覆,引發事故。
間接原因
1.分包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意識淡薄,將高壓旋噴樁施工發包給個人班組,并租用李某某個人提供的高壓旋噴樁機,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明知樁機操作工徐某《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過期,無證上崗情況卻故意隱瞞,對樁機的日常檢修、維保不到位。
2.李某某,作為事故樁機產權人和高壓旋噴樁承包人,提供的高壓旋噴樁機產品結構質量存在缺陷,雇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過期的徐某,無證上崗操作高壓旋噴樁機。
3人被追究刑責
1.徐某,作為事故樁機操作工,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過期,無證上崗作業,對樁機日常檢修、維保不到位,違反行業標準JGJ160-2016《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3.0.1條“檢查人員應定期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排除,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在事故發生當天違反樁機操作規程對樁機進行移位操作,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徐某刑事責任。
2.李某某,作為事故樁機產權人和高壓旋噴樁承包人,提供的高壓旋噴樁機產品結構質量存在缺陷,雇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過期的工人徐某,無證上崗操作高壓旋噴樁機,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李某某刑事責任。
3.王某某,分包單位黑龍江路站現場帶班人,落實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隱瞞樁機操作工徐周無證上崗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王某某刑事責任。
項目經理、安全總監、總監、專監、安全員等人建議昆山市住建局進行處理或行政處罰。
原文如下:
2021年9月14日7時15分左右,蘇州市軌道交通S1線工程S1-TS-08標段黑龍江路站建設項目,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權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成立了軌交S1線工程黑龍江路站建設項目“9·14”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任組長,市住建局副局長、市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大隊長任副組長,組員為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總工會相關人員,邀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總承包單位: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000220522345A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雁塔北路1號
單位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
注冊資本:陸拾壹億伍仟貳佰拾萬元人民幣
資質等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壹級;隧道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壹級;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壹級。
經營范圍:一般項目: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對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務;非居住房地產租賃;普通機械設備安裝服務;通用設備修理;專用設備修理;機械設備租賃;鐵路運輸輔助活動;國內貨物運輸代理;裝卸搬運;運輸設備租賃服務;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銷售;砼結構構件制造;砼結構構件銷售;普通貨物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項目);國內貿易代理;廣告設計、代理;廣告制作;人力資源服務(不含職業中介活動、勞務派遣服務);法律咨詢(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各類工程建設活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貨物進出口;對外勞務合作;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共鐵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梁簡支梁產品生產;建設工程設計;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建設工程勘察;測繪服務;爆破作業;建筑物拆除作業(爆破作業除外);出版物印刷;出版物出版;廣告發布(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陜)JZ安許證字[2005]000073-15/1
2.分包單位: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9726550992T
地址:蘇州市吳江區松陵鎮交通南路25號
單位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注冊資本:10080萬元
資質等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
經營范圍: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地基基礎工程;橋梁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室內外裝飾裝璜工程;土地復墾平整工程;建筑材料銷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環保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瀝青鋪設施工、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保潔服務;市政養護工程;綠化養護工程;管道檢測、疏通、養護;測量測繪工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一般項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銷售;機械設備研發;水環境污染防治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05]050940。
3.監理單位: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230132836563M
地址:崇明工業園區秀山路30號312室
單位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邢某
注冊資本:800萬元
資質等級: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機電安裝工程監理甲級。
經營范圍: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設備監理,人防工程監理,水利工程監理,工程咨詢,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新材料研制及房地產技術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項目發包、施工方案情況
1.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將珠江路站、黑龍江路站主體、附屬圍護及加固,青陽中路及管廊加固工程通過企業招標發包給專業分包單位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蘇州市軌道交通S1線工程S1-TS-08標車站(含管廊)圍護及加固,區間端頭加固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承發包安全管理協議》。
主要發包內容為:珠江路站主體圍護及加固、附屬圍護及加固工程;黑龍江路站主體圍護及加固、附屬圍護及加固工程;青陽中路站主體加固、部分附屬圍護及加固工程;青陽路段管廊圍護及加固工程;珠江路站-黑龍江路站區間、黑龍江路站-青陽中路站區間端頭加固工程。
2.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將黑龍江路站東、西區端頭加固高壓旋噴樁施工作業分包給李某某個人勞務班組,并租用李某某個人的高壓旋噴樁機,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和李某某在2018年簽訂了一個合作協議,這幾年都是按照這個協議合作的,雙方約定:若使用乙方提供設備,可采用機械租賃加人工方式結算或計件制結算。
3.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編制了《蘇州軌道交通S1線工程土建施工項目(第二批)S1-TS-08標端頭加固專項施工方案》,端頭加固工程為普通分部分項工程,并按照規定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通過實施。該方案“第五章5.2高壓旋噴樁”為高壓旋噴樁施工方案內容。
4.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物機部副部長鐵某某向高壓旋噴樁機操作工胡某某進行了端頭加固高壓旋噴樁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普工安全技術交底,并對班組工人鄧某某、徐某(實際樁機操作工人)、李某某進行安全教育。
(三)事故現場管理情況
1.該項目黑龍江路站車站主體結構已經施工完成,黑龍江路站西端頭加固屬于珠江路-黑龍江路站盾構區間配套工程,須在盾構始發前完成端頭加固施工。
2.事故涉及設備為高架高壓旋噴樁機,SPB-Ⅱ,規格:4*9*27,于2021年8月12日進場。
該高壓旋噴樁機是李某某在2018年底至2019年初期間從上海一個中間商處購買,購買時中間商提供了一個出廠合格證,上面標注出廠日期為2015年9月,但是因設備沒有銘牌和設備編號,出廠合格證與這臺樁機是否對應不能確定。該樁工機械進場后,由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對進場樁工機械產品質量進行驗收,安裝完成后委托昆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安裝質量進行檢驗,并于2021年8月12日向監理單位報審相關驗收、檢驗、特種作業人員資料,由施工、監理單位驗收通過后投入使用。昆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了《樁工機械安裝質量檢驗報告書》(報告編號:ZJ-21-0050),結論為該樁工機械安裝質量合格。
2021年9月27日,市住建局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對昆山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出具的《樁工機械安裝質量檢驗報告書》(報告編號:ZJ-21-0050)進行核驗。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1日出具了《關于昆山軌交S1線工程黑龍江路站“9.14物體打擊事故”樁工機械檢驗報告的核驗報告》報告編號:XM0062021001149BG004,核驗結論:昆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出具的相關檢驗報告與該起事故發生原因無關聯性。
3.根據《施工日志》,黑龍江路站西端頭加固高壓旋噴樁于2021年8月12日開始施工,總計112根,截至2021年9月13日晚上累計完成92根。
4.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安排徐某在黑龍江路站西端頭加固區操作高壓旋噴樁機,并要求做好高壓旋噴樁機日常維保工作。明知徐某《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脫審過期的情況下,讓其冒充胡某某,在檢查時出示胡某某的電子證書截圖。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在知曉徐某《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脫審過期后,未立即要求更換有證人員上崗,在昆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昆山軌交質安站)檢查時,要求高壓旋噴樁班組停工躲避檢查。徐某因補辦身份證,沒有錄入實名制考勤系統,每次進出工地實名制通道閘機都是跟隨班組工人進出。
5.2021年9月13日14時48分,昆山軌交質安站開始布置防臺風相關措施要求,轉發了蘇州住建局《關于積極防御應對第14號臺風“燦都”切實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文件,明確要求軌道交通S1線工程各標段做好工程停工措施。
經調查,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沒有向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及其一線管理人員、班組工人明確傳達停工要求。樁機操作工徐某在2021年9月14日上午按照平時工作慣例操作樁機進行移位。
(四)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發生當天中午,昆山軌交質安站邀請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機械設備方面的專家對事故現場倒塌的樁機進行了實地踏勘。2021年9月17日中午,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機械檢測所主任帶領院內專家再次對倒塌的樁機進行了深度調查。2021年9月17日下午昆山軌交質安站組織上海、蘇州、南京等地樁工機械的專家對倒塌樁機進行現場踏勘,并召開專家討論會,分析樁機倒塌的原因。
1.根據上海建科院機械檢測中心出具的《蘇州市軌道交通S1線工程土建施工項目S1-TS-08標樁機傾覆事故技術分析報告》和專家《2021年9月14日軌交S1線黑龍江路站高壓旋噴樁機傾覆事故現場勘察意見》:
(1)事故樁機多處連接螺栓孔有加工擴孔痕跡,不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B/T12315-2015《建筑施工機械與設備樁架》5.1.1條“樁架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作”的要求。
(2)事故樁機兩側框架拼合連接螺栓等的強度不能滿足樁機使用要求,出現剪切破壞的情況,底架等部件被破壞,不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B/T12315-2015《建筑施工機械與設備樁架》5.3.1.1條“樁架專用底盤的底架、履帶架、轉臺等結構件的強度和剛度應滿足相應的規定”的要求。
2.事故樁機定期檢查及維保不到位,未能對部分螺栓連接狀況不良,鋼走管表面有砼殘渣,造成移動不順滑,容易引起晃動較嚴重等問題進行處理,不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GJ160-2016《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3.0.1條“檢查人員應定期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排除,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的要求。
3.根據樁工機械操作規程:“遇風速12m/s(六級風)及以上大風和雷雨、大霧、大雪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作業。”在臺風過境期間移動樁機,屬于違規操作樁工機械。徐某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樁工機械操作工證書于2020年7月31日年審到期,至事故發生時已經無法查詢到證件信息,徐某操作樁機的行為屬于無證上崗。樁機傾覆前徐某操作樁機進行過移位。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21年9月14日上午,S1-TS-08標黑龍江路站西區端頭加固高壓旋噴樁施工班組工人徐某、李某某來到施工現場,按照平時工作慣例,將高壓旋噴樁機向南側開始移機至施工點位,同時讓出北側施工道路。
當日7時12分左右徐某啟動樁機時,樁架發生大幅度晃動,向南移動約2米后樁機停下,至7時15分左右,樁機突然向北傾覆,砸到前進中路由西往東行駛的一輛機動車輛,造成駕駛員陳某某重傷受困。
接到事故報告后,市公安局、住建局、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隊、衛健委等相關部門立即開展應急救援,至7時50分傷者被救出送往昆山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搶救。17時45分左右,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中死亡人員
陳某某,男,26周歲,江蘇昆山人,出生于1995年5月。
(二)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200萬元(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供養親屬撫恤金、車輛損壞費用等)。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事故樁機多處連接螺栓孔有加工擴孔痕跡,兩側框架拼合連接螺栓等的強度不能滿足樁機使用要求,出現剪切破壞的情況,底架等部件被破壞。鋼走管表面有砼殘渣,造成移動不順滑,引起晃動。徐某違規操作移動樁機,導致樁機大幅度晃動后對樁機底部連接螺栓造成破壞,導致樁機傾覆,引發事故。
(二)間接原因
1.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意識淡薄,將高壓旋噴樁施工發包給個人班組,并租用李某某個人提供的高壓旋噴樁機,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明知樁機操作工徐某《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過期,無證上崗情況卻故意隱瞞,對樁機的日常檢修、維保不到位。
2.李某某,作為事故樁機產權人和高壓旋噴樁承包人,提供的高壓旋噴樁機產品結構質量存在缺陷,雇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過期的徐某,無證上崗操作高壓旋噴樁機。
3.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黑龍江路站現場帶班人王某某,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隱瞞樁機操作工徐某無證上崗情況。
4.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徐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
5.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徐某,安全管理意識不足。租用李某某個人的高壓旋噴樁機,在明知樁機操作工徐某《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過期的情況下未制止其繼續操作,未向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報告相關情況。
6.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建設主管部門關于臺風“燦都”III級預警響應的停工要求,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對樁機操作工徐某無證上崗情況知情后未及時制止。
7.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謝某某,在臺風“燦都”III級預警響應期間,未嚴格落實建設主管部門停工要求,致使工人在事發當天按照平時工作慣例移動樁機。對進場工人管理不嚴,在項目部檢查發現樁機操作工徐某特種作業資格證過期時,沒有要求分包單位立即更換樁機操作工。
8.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物機部副部長鐵某某,主要負責對進場的施工機械驗收工作,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未對實際樁機操作工徐某進行樁工機械操作司機安全技術交底。
9.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安全總監魏某某,受項目經理委托負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在臺風“燦都”III級預警響應期間,未嚴格落實建設主管部門停工要求,致使工人在事發當天按照平時工作慣例移動樁機。
10.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全員鄒某,參與對進場機械設備的驗收工作,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
11.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落實監理責任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建設主管部門臺風“燦都”III級預警響應的停工要求,監理日常檢查中未能發現樁機操作工無證上崗情況。
12.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黑龍江路站專業監理工程師馬某某,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工作監理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不嚴。
13.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項目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歐某某,落實監理單位安全監理責任不到位,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對樁機操作工持證上崗情況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徐某無證上崗情況。
14.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高某某,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工作監理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不嚴。
15.蘇州軌道交通市域一號線有限公司,落實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嚴,對參建的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管理不嚴,督促施工、監理單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對臺風“燦都”III級預警響應措施落實不力。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軌交S1線工程黑龍江路站建設項目“9·14”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監管履職情況
該項目由昆山軌交質安站負責日常安全監管。
1.昆山軌交質安站受理建設單位蘇州軌道交通市域一號線公司關于蘇州市軌道交通S1線工程土建施工項目(第二批)S1-TS-08標安全監督申請,于2019年8月8日辦結工程安全監督手續。
2.2019年9月11日,昆山軌交質安站對S1-TS-08標進行了質量、安全監督交底,由參建五方責任主體簽收《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于2019年9月17日在省安監系統內制定了安全監督工作計劃。于2019年10月24日與項目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簽訂了《質量安全監督廉政承諾書》。
3.昆山軌交質安站制定《關于印發<2021年度昆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的通知》(昆軌交質安〔2021〕1號),根據《計劃》開展2021年度監督抽查并開具相應整改單形成監督檢查記錄。
4.2021年以來,昆山軌交質安站對S1-TS-08標開展安全檢查38次,其中深基坑、盾構、機械設備等各類安全專項檢查8次,各類關鍵節點驗收12次,風險控制檢查2次,日常安全生產抽查16次。開具停工類整改單2份,限期整改單14份,抽查記錄22份。發現的事故隱患均整改完成。
5.昆山軌交質安站于2021年8月2日、3日兩天組織開展了軌道交通S1線工程樁工機械專項檢查,抽查10個項目的14臺樁工機械,其中12臺樁工機械因保證項目不合格被監督站開具《停工(局部)整改單》,昆山軌交質安站檢查時,事故涉及樁機尚未進場。軌交質安站對樁工機械專項檢查情況向參建各方進行通報,要求參建各方加強對樁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并發函至蘇州軌道集團,市域一號線公司,要求軌道集團加強對建設單位市域一號線公司指導,督促其履行好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對施工、監理單位標后履約,對樁工機械存在的管理混亂,隱患較多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管控,壓實參建各方主體責任。
六、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徐某,作為事故樁機操作工,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過期,無證上崗作業,對樁機日常檢修、維保不到位,違反行業標準JGJ160-2016《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3.0.1條“檢查人員應定期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排除,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在事故發生當天違反樁機操作規程對樁機進行移位操作,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徐某刑事責任。
2.李某某,作為事故樁機產權人和高壓旋噴樁承包人,提供的高壓旋噴樁機產品結構質量存在缺陷,雇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過期的工人徐某,無證上崗操作高壓旋噴樁機,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李某某刑事責任。
3.王某某,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黑龍江路站現場帶班人,落實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隱瞞樁機操作工徐周無證上崗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王某某刑事責任。
4.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意識淡薄,將高壓旋噴樁施工發包給個人班組,并租用李某某個人提供的高壓旋噴樁機,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明知樁機操作工徐某《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過期,無證上崗情況卻故意隱瞞,對樁機的日常檢修、維保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進行處理。
5.徐某某,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徐某某進行行政處罰。
6.徐某,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意識不足。租用李某某個人的高壓旋噴樁機,在明知樁機操作工徐某《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過期的情況下未制止其繼續操作,未向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報告相關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江蘇廣吳建設園林有限公司對徐某進行處理。
7.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建設主管部門關于臺風“燦都”III級預警響應的停工要求,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對樁機操作工徐某無證上崗情況知情后未及時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處理。
8.謝某某,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在臺風“燦都”III級預警響應期間,未嚴格落實建設主管部門停工要求,致使工人在事發當天按照平時工作慣例移動樁機。對進場工人管理不嚴,在項目部檢查發現樁機操作工徐某特種作業資格證過期時,沒有要求分包單位立即更換樁機操作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謝某某進行處理。
9.鐵某某,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物機部副部長,主要負責對進場的施工機械驗收工作,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未對實際樁機操作工徐某進行樁工機械操作司機安全技術交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對鐵某某進行處理。
10.魏某某,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安全總監,受項目經理委托負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在臺風“燦都”III級預警響應期間,未嚴格落實建設主管部門停工要求,致使工人在事發當天按照平時工作慣例移動樁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暫停魏某某安全總監職務;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魏某某進行行政處罰。
11.鄒某,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全員,參與對進場機械設備的驗收工作,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中*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暫停鄒帥安全員職務;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鄒某進行行政處罰。
12.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落實監理責任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建設主管部門臺風“燦都”III級預警響應的停工要求,監理日常檢查中未能發現樁機操作工無證上崗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處理。
13.馬某某,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黑龍江路站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工作監理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馬某某進行處理。
14.歐某某,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落實監理單位安全監理責任不到位,未能消除高壓旋噴樁機存在的事故隱患。對樁機操作工持證上崗情況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徐某無證上崗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歐某某進行處理。
15.高某某,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工作監理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暫停高某某總監理工程師職務;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高某某進行行政處罰。
16.蘇州軌道交通市域一號線有限公司,落實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嚴,對參建的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管理不嚴,督促施工、監理單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對臺風“燦都”III級預警響應措施落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蘇州軌道集團對蘇州軌道交通市域一號線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程項目參建各方要立即開展全員事故警示工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培訓教育、隱患排查治理、現場安全管理等基礎工作;要加強對樁工機械的管理,做好日常的維保檢查,確保各樁工機械安全可用,不得帶病作業。同時要做好樁工機械操作人員的資質管理,杜絕無證上崗的情況出現。
(二)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及監管工作。市住建局要將此次事故通報給各在建項目,進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督促各建設、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舉一反三,自省自警,督促各單位加強作業現場的樁工機械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訓、事故隱患排查等工作,嚴查違章指揮、冒險作業行為,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軌交S1線工程黑龍江路站建設項目
“9·14”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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